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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四休三”带降薪引热议,法院判例明确企业单方面调整属违法操作

来源:快线潮资讯

工人日报报道,近期有网友发帖求助称:“公司自7月起推行‘上四休三’,但随之扣减基本工资,单日扣除额约200元。”该网友透露,此前其月薪到手约5800元,如今预计仅剩5000元。

相较于传统每周工作五天,“上四休三”这一新型办公模式曾被视为提升员工幸福感的“理想方案”。但若企业在实行此制度的同时压低薪资,法律层面是否站得住脚?推行过程中需注意哪些合规问题?工时调整后,职工的加班费及福利待遇又该如何重新核算?

受访专家指出,薪酬待遇关乎劳动者核心利益,企业若将“上四休三”与薪资挂钩,必须充分告知并征得员工同意。专家建议,应在坚持充分协商、利益平衡及分类试点的原则下,探索建立更灵活的工时制度,从而在企业发展、劳动者休息权及收入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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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四休三”,为何伴随降薪?**

在许多劳动者眼中,“上四休三”的吸引力在于休息时间的延长。“三天假期既能安排短途旅行,也能在家彻底放松。每次度过这个三天小长假再回到岗位,工作效率往往会有显著提升。”某央企员工于芳向笔者坦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分析指出,从劳动法价值导向来看,“上四休三”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这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体面劳动和职业健康发展方向。

“‘上四休三’是否适用,需综合考量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岗位特性、人力资源配置以及经营承受能力。只要能通过科学排班、增加班组或优化流程等手段保障正常运营,不同行业均存在探索‘上四休三’的空间。”班小辉表示。

不过,记者调研发现,目前部分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倾向于将工作制的改变与降薪直接绑定。

“因业绩不佳,公司通知实行‘上四休三’,并相应扣除工资”“‘上四休三’需降薪1000元,不接受只能离职”“‘上四休三’后工资降幅达20%”……此类案例并不罕见。

记者在社交平台上搜索发现,不少实施“上四休三”的企业都将此举与“降薪”挂钩,且在工作时间缩短的情况下,员工每月需完成的工作量并未减少。

“相比双休或单休,‘上四休三’能直接削减企业的办公及人力成本。”一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向记者解释,因此在效益下滑时,一些企业会将调整工作制、减少排班作为降低运营成本的手段。

**工时变更,薪资待遇如何调?**

企业能否单方面推行“上四休三”并决定降薪?

“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属于核心利益,未经劳动者同意,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薪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明确表示,若企业单方变更,需告知员工,且员工有权拒绝该安排,并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2023年5月,董某某所在集团的职代会讨论并通过《2023年生产淡季轮休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决定执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增加的休假时间按基本工资扣款。自2024年1月起,董某某的基本工资由每月3850元降至2100元。随后,董某某辞职并以“底薪被降”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集团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董某某,因此董某某要求集团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除基本薪资外,企业实行“上四休三”后,休息日加班薪酬核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等配套事项也需相应调整。

“在标准工时制下,单位在确定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可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则按300%支付。”班小辉补充道,此外,社保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存基数通常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当地上下限按年度核定。若工时缩短但工资不变,基数也应保持不变;若工资依法协商调整,则应按照当地年度申报规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不能因少上一天班而随意降低基数。

针对部分企业提出的“不降薪但减少福利”或“以福利替代部分薪酬”的做法,张烨阳指出,劳动法规定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用实物或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强制支付属性;而福利是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集体约定或自主福利政策给予劳动者的保障或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本身。即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约定,企业同样不能单方面取消。”

转自工人日报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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