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案”近日有了新动静。
8月5日晚间,曾被拐卖的钟彬向南+记者透露,他已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显示,“谢家梅拐卖儿童案”已在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至此,那个潜逃二十余年、代号“梅姨”的人贩子真名——谢家梅,首次在官方文件中被坐实。
这起案件牵涉到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在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失踪的9名儿童。主犯张维平、周容平已于2023年4月被执行死刑。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南+记者就定罪量刑、追诉时效及受害方权益等核心问题,采访了此前代理被拐儿童案件的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南+:谢家梅的真名此前一直是个谜,如今通过检察院文书公开,这是否意味着侦查阶段掌握了关键新证据?真名的确认对后续定罪量刑有何实质影响?
付建:这份司法文书确认了谢家梅的真实身份,涵盖其出生年月、曾用名、现居地、过往居住地及行程轨迹等细节,这些信息的落实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南+:案件已移送起诉,您预估检方会以何罪名提起公诉?她能否被认定为“拐卖儿童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付建:我倾向于认为将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她大概率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首要分子的前提是存在犯罪集团,且该人需组织、领导该集团。结合已披露信息,谢家梅与张维平、周容平等人之间,似乎缺乏形成犯罪集团的意思联络,也不具备集团应有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因此,本案难以定性为犯罪集团,她也就不构成首要分子。不过,她在其中作用显著,且多次参与,既有查实案例,也可能包含未查实部分。
南+:张维平、周容平已伏法,作为中间人的谢家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如何界定?她若辩称从犯,是否有轻判空间?
付建:我认为他们未必构成整体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具备共同意思联络及稳定的团伙分工,例如有人负责偷抢、有人运输、有人销赃、有人收款。而他们更像松散协作:张维平、周容平实施偷抢后,谢家梅负责寻找买家充当中间人。这种模式难以为整体共同犯罪。当然,不排除个别案件中构成共犯,如某案中谢家梅事前指使张维平偷窃并自行贩卖。但总体而言,不会认定为整体共犯,其地位需个案具体分析。
南+:案件跨度超二十年,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争议?基于目前案情,您预判的量刑范围是多少?
付建:不存在追诉时效争议。法律规定,只要一直在报案或侦查中,时效便不断延续。若当时无人报案且超过20年,才需报请最高检批准启动追诉。本案始终处于追诉进程中,无时效障碍。
量刑上,我认为判处死刑概率极大。参考张维平、周容平的结局,无论是否与二人构成共犯,谢家梅涉案人数多、手段暴力、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均指向重判。
南+:舆论关注其年龄可能逾75岁。另,按程序,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应移送市级检察院起诉,但此案在增城区检察院办理。这些因素是否影响死刑判决?
付建:依刑事诉讼法,可能判无期、死刑的一审由中院管辖。基层法院若受理此类案件,必移送中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仅为审判前置程序,后续必移送中院,不影响死刑适用。
若谢家梅归案后,在审查起诉或一二审阶段年满75周岁,依刑法不适用死刑。但其在中转儿童过程中有暴力致人死亡行为,属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情节,仍可能被判处死刑。
南+:9名被拐儿童家庭拟出庭作证,审查起诉阶段受害方可行使哪些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会有何诉求?
付建:此处需纠正:被拐儿童家庭并非“出庭作证”。法律上,他们是受害人而非证人。证人是目睹偷抢过程者,而受害方身份固定。他们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但可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委托律师以受害人身份参与。可提赔偿,也可不提,但身份不变,永远是受害人。
南+:公众最关心,谢家梅落网后能否供出其他被拐线索?她究竟经手多少孩子?
付建:实话实说,她经手的孩子数量众多,关键在于她是否如实交代。当年涉案者多用化名,许多人已不知情,旧侦查手段难全查清。
其落网意义有三:一是协助查清张维平、周容平等同伙线索;二是若坦白,可提供其他被拐儿童线索;三是可能牵出其他在逃人贩,警方或据此立案。但鉴于其多年未被抓获,想获有效线索极难。她历经沧桑,不会轻易开口。不过,她的落网与审判,对被拐儿童回家及失子家庭而言,无疑是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