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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总经理涉杀女友先获无罪后再审,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来源:快线潮资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公布了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备受关注的“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8号)入选。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是被害人张某某的弟弟。

原审被告人辛某,男,1963年5月生,曾任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害人张某某,女,遇害时年仅33岁。

辛某与张某某原本是恋人关系。因辛某拒绝结婚,且隐瞒了离异后仍与前妻共同居住的事实,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

2015年3月5日19时许至3月6日凌晨4时许,在大连市某小区9层张某某的住所内,两人再次因情感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期间,辛某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为了掩盖罪行,辛某将尸体从楼上抛下。

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辛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存在多处疑点:首先,虽然尸检显示末次进食距死亡约4至6小时,但因无法精确确定进食时间,故难以锁定确切死亡时间;其次,缺乏证明辛某离开现场具体时间的证据;再次,作案工具及致窒息的具体外力作用方式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最后,辛某自称凌晨4时离开小区,而尸体在6时20分至40分之间被发现,中间有约两小时的时间真空;现场遗留的多枚足迹未做比对,手机去向不明疑似涉及财物损失,加之房门钥匙数量无法查清,无法排除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可能性。鉴于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疑点未获合理排除,全案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实辛某杀人。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辛某无罪。

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检察院向辽宁省高院抗诉,但辽宁省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高院同日裁定准许。随后,辛某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撤回抗诉决定,对无罪判决提起抗诉。省检察院复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张某不服,坚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辛某是凶手,遂向最高检申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抗诉**

最高检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随即立案复查。围绕申诉理由和无罪依据,检察机关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一是前往案发地,与原侦查、公诉人员座谈,复盘当年侦办细节;二是复勘现场,重新提取遗留拖鞋等物证,实地勘察小区环境;三是针对原判无罪理由及案件疑点对辛某进行询问,在两人相识交往经过、被害人进食时间、入户是否换鞋等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进一步夯实了定案证据;四是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不明足迹重新鉴定,专家倾向认为该足迹系辛某所留。通过上述工作,案件疑点逐一排除。

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2月11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经复查补充完善证据,最高检认为辛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1. **辛某具备作案动机。** 复查查明,辛某承认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矛盾极深。短信记录显示二人曾相互谩骂,案发前一天被害人威胁要到辛某单位闹事并公开关系。作为单位一把手,辛某的声誉受到严重威胁。

2. **辛某供述的侵害行为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辛某虽拒不承认致死行为,但稳定供述当晚在现场与被害人激烈争执、厮打,为阻止呼救曾捂压口鼻。这一供述与尸检意见中被害人颜面、口鼻部存在生前伤、系口鼻受外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相吻合。

3. **被害人死亡时间得以确定。** 尸检意见指出死亡时间为末次进食后约4至6小时。复查查明,辛某于5日19时38分致电让被害人开门,被害人进食一个多小时后双方开始争执并停止进食。楼下邻居姜某证实,当晚听到楼上男女吵架、厮打声,断续持续至6日3点左右。综合证据,可明确死亡时间在6日3至4时。

4. **客观证据锁定辛某在被害人死亡后才离开现场。** 辛某多次稳定供述凌晨3时至4时离开,重审庭审时却辩称凌晨1时至2时即离开,并在小区徘徊至4时至5时。考虑到案发时为东北冬季凌晨,辛某身患多种疾病,无故在寒冷室外徘徊两三个小时不合常理。此外,手机信号定位显示辛某于5日19时38分至6日4时46分处于案发小区。辛某于4时39分打电话给妹妹接自己,结合通话记录、车辆电子围栏数据、辛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可证实其离开现场时间在4时39分之后,晚于被害人死亡时间。

5.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 一是符合熟人作案特征。案发当晚被害人仅与辛某联系,辛某亦供述当晚只有二人。次日民警破门而入时门锁完好,房内无明显翻动,除手机下落不明外,随身首饰、家中4000余元现金及其他财物均未丢失,不存在原审所谓的“财物损失”可能,尸检亦无性侵迹象。现场遗留足迹为室内拖鞋印记,且被害人死后被抛尸伪造自杀现场,这些情形更符合特定时空下的熟人作案,而非生人偶然入室。二是现场只检出辛某与被害人的基因型,无第三人DNA。三是原判认为不明的嫌疑足迹,经重新鉴定倾向认定为辛某留下。复查询问时,辛某明确表示进门换过拖鞋,若留有脚印便是自己所留,因其当晚曾泼水。

6. **辛某供述细节反复变化,刻意隐瞒真相。** 关于是否换鞋、是否在家用餐等问题,辛某的否定供述与足迹鉴定专家意见、碗筷上有其DNA的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矛盾。且辛某供述多次反复,复查期间予以供认。此外,关于其关系是否被他人知悉等情节,供述与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情况**

202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同年12月27日,大连中院一审判决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某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中院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根据被害人家属申请,辽宁省检察院按规定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指导意义**

**(一)针对封闭空间命案,需准确研判作案人身份。** 应从侦破过程、现场特征入手,分析是熟人还是生人作案,能否排除他人嫌疑。熟人作案通常无强行侵入痕迹,可能伴随伪装死因、清理现场等反侦查行为。熟人在现场遗留生物痕迹具有合理性,不能直接据此定罪,侦破多通过排查与被害人最后密切接触的熟人进行,重点审查作案时空条件、死亡时间、现场是否有争斗及第三人生物痕迹、是否存在清理伪装现场等情况,以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生人侵入封闭空间作案往往目的明确(如劫财、性侵),常伴有暴力侵入、翻动痕迹明显、现场处置随意等特征。侦破多通过现场生物痕迹锁定嫌疑人,若其无法合理解释到过现场或否认到过,结合全案证据可助成判断。

**(二)对于部分承认接触但不认罪的情况,应细致比对供述与证据。** 需分析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的印证或矛盾关系,结合供述变化的原因及过程,审慎采信。应将供述与客观证据细致比对,找出印证点和矛盾点,为认定犯罪动机、死亡时间、作案时空及手段寻找事实锚点,进而认定整体犯罪事实。若被告人在多个细节上供述反复,需审查变化是否合理、有无案外因素,或是随着诉讼进展了解证据后产生的新辩解。若辩解与证据明显矛盾且违背常情常理,可认定其在刻意隐瞒真相,从而增强其系作案人的判断。

**(三)证据能证明系被告人作案,即便细节难查清,也不影响定罪。** 需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细节证据。对于被告人不承认实施犯罪且客观上无法查清具体细节的,应着重审查定罪相关的核心事实是否得到充分证明。若案件虽有少量疑点,但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系被告人作案,结论唯一,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即可认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提出的显系不合常理、与证据矛盾的辩解,可综合全案证据,依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不予采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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