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季旅游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类相关经营主体:
眼下正值夏季旅游旺季,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餐饮服务、旅游经营、商超市场、景区景点、酒店住宿、文化娱乐及交通物流等各领域主体,发布如下提醒告诫:
一、压实主体责任,坚持诚信自律。各经营主体须恪守商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强化价格自律机制,科学制定价格策略,防止价格剧烈波动或涨幅过高,确保提供的商品与服务质价相符。要信守价格承诺,妥善化解消费纠纷,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全体市场主体应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为我市夏季旅游增添正能量。
二、落实明码标价,杜绝隐形收费。依法做好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是基本义务。销售商品需清晰标注品名、价格及计价单位;提供服务需明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或计费方式。标价内容必须对应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确保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互联网等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须在页面以文字、图像等形式明确标价。若涉及价格比较,被比较价格信息务必真实无误。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防价格欺诈,坚守法律底线。禁止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结算时却按高价计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促销;
(四)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以此诱骗交易;
(七)在使用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执行;
(八)其他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四、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市场主体,须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场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服务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类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主体,针对未明码标价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各类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电话举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来源: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