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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谭某义29年冤狱终获无罪判决,此案对刑讯逼供案件审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来源:快线潮资讯

面对取证疏漏、定罪依据薄弱且证据链条断裂,即便用尽调查手段仍无法还原真相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坚守客观公正底线,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谭某义涉嫌故意杀人及强奸的再审抗诉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在2022年经最高检提起抗诉后,基于“疑罪从无”的法理精神,谭某义的刑罚由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无罪释放。

女孩借宿导致一家三口遇害,谭某义沦为嫌疑人

据案情披露,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王某英及其女谭某娜一家三口的遗体在家中被发现。死者中,谭某旺终年58岁,王某英终年55岁,其女谭某娜年仅15岁。由于谭某娜曾在16日晚借宿于谭某义家中,公安机关随即将其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原审判决认定,1993年7月16日22点左右,谭某义回家上厕所时,撞见正在如厕的借宿者谭某娜,顿生邪念实施强奸。为掩盖罪行,他萌生了杀害谭某娜父母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谭某义潜回谭某旺家,持镰刀砍杀并用钝器击打熟睡中的谭某旺与王某英致其死亡。作案后,他将折断的镰刀头与刀柄遗弃在现场并返回自家。担心谭某娜回家后察觉异常,他在当天早晨尾随出门的谭某娜,在其父家堂屋从背后掐住其颈部致死,随后用绳索勒颈并将尸体悬挂于房梁,绳端系于牲口槽桩上。为毁灭痕迹,谭某义用铁锨铲取厨房草木灰覆盖血迹,锁好堂屋门后逃离。

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而杀害其父母及谭某娜的事实清楚,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再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再度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服刑期间,谭某义及其家属多次信访申诉。2017年5月25日,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申诉。

省检察院复查存疑,最高检启动抗诉程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申诉后审查认为,谭某义的申诉理由具备一定合理性,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2018年11月15日,该院决定立案复查。复查结论指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谭某义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全面复核原案证据,实地勘察现场,提讯谭某义,询问证人,并向原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同时听取申诉代理律师及家属意见。通过对讯问笔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有罪供述上的签名并非谭某义本人所写。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检方认为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在真实性与合法性上均存疑,主要证据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谭某义实施了故意杀人和强奸行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首先,本案缺乏客观性证据支撑。一是尸检报告显示,因尸体已腐败,无法判断谭某娜处女膜破裂属新鲜还是陈旧性;此外,无谭某娜内裤及阴部擦拭物的提取送检记录,缺乏证明强奸行为的客观依据。二是现场提取的镰刀把上两枚血指纹特征点过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谭某义家门板上留有的4处血迹虽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但无提取笔录,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具备唯一指向性。

其次,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属于“先证后供”,存在供证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客观证据未能锁定谭某义与案件的关联,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年11月5日,该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从199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至2022年10月20日获释,谭某义失去人身自由长达29年之久。

■ 案件指导意义

最高检:针对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需重点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与真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了该案的三点指导意义:

第一,对于依赖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主要定案依据、且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应重点审查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是否采信。若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或笔录非本人签名等异议或线索,应及时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重点核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是否同步完整以及与笔录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通过笔迹司法鉴定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若供述真实性存疑,需审查其稳定性、前后内容一致性、与在案证据的矛盾及能否合理解释、是否符合常理逻辑与经验法则,从而综合判断其可信度。

第二,需区分“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特点,准确查明事实。对于“先供后证”的供述,可重点审查是否据此提取到隐蔽性强、外人难知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以及作案方式是否与死因鉴定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后可予采信。对于“先证后供”的供述,若随着侦查进展与现场勘查、客观证据渐趋一致,应将合法性和真实性作为审查重点,关注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及其与在案证据的印证关系,综合判断是否采信。

第三,对于案发时取证不全、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疑罪从无”。若仅有部分证据指向嫌疑人,但其有罪供述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无罪辩解及其他有利证据无法排除,且缺乏客观证据锁定嫌疑人,加之案发时部分证据未及时规范提取导致无法补充新证据,致使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则不能定罪。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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