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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团建受伤申请工伤遭老板注销机构逃责,法院:经营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来源:快线潮资讯

个体户老板为了躲开工伤赔偿,竟然在员工出事注销了营业执照,妄图用“主体没了”来赖账。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直接驳回了经营者的诉求,并划下明确红线:事后注销挡不住工伤责任,个体户经营者得承担无限清偿义务。

事情发生在2025年8月,王某某入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培训机构,岗位是教师,双方建立了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同年10月,机构组织团建,这属于单位安排的集体履职延伸活动。期间,王某某意外摔伤,医院诊断确认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伤情和事实都很清楚。

按理说,事故发生后,机构经营者杨某某本该积极配合处理工伤事宜。可他偏想走捷径,搞起了“注销逃责”。为了甩掉赔付包袱,杨某某在事故发生的同年12月,火速办理了该培训机构的注销手续。他以为只要消灭经营主体、清空工商信息,劳动者就无处维权、索赔无门。

就在注销当月,受伤的王某某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附带了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记录以及事故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

人社部门经过全面调查核实,确认王某某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

拿到认定书后,经营者杨某某不服气,提起行政诉讼。他的抗辩理由相当牵强:主张涉事培训机构已经注销,用工主体资格消失,导致工伤认定对象不存在,因此原认定决定应予撤销,试图以“主体注销”全盘否定工伤事实及法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受伤事实及履职关联性的法定行政确认,审查的核心基准在于事故发生瞬间的用工状态,而非事后的主体存续情况。

本案中,王某某遭遇事故时,该培训机构处于合法登记且正常经营状态,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受伤情形完全契合工伤法定要件。经营者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溯及力,既无法推翻客观成立的工伤事实,更不能免除法定的用工责任。鉴于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依法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杨帆 校对:吴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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