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拳出击,针对旅游行业中导游违规、强制消费等乱象开展集中整治。此举旨在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游客权益,进一步提升徐州旅游的服务品质。
为警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同时提醒游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开通报全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几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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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行社无证经营出境游业务
徐州一家旅行社在尚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前提下,策划了包含澳门行程的旅游路线,并通过抖音平台进行推广招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典型意义
旅行社必须严守许可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从事出境旅游业务,务必先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02
案例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徐州市某旅行社营业部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单页上印有“升级4星住宿”字样,但实际入住的酒店并未参与星级评定,根本达不到星级酒店标准。
该营业部发布虚假信息招徕游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营业部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网点在开展招徕宣传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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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个人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张某某在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并结合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游客参团收费。他自行联系租车、安排行程并全程陪同,未与游客签订正式合同,也没有地接社和导游接待。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考虑到其首次违法且社会危害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个人未取得许可便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招徕、组织旅游活动并牟利,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这种模式往往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缺乏专业安全保障,游客权益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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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旅行社营业部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
沛县某旅行社营业部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属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条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将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于显要位置。依法亮证经营是诚信体现,经营者切勿忽视。
05
案例五:旅行社安排无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旅游包车时发现,某旅行社委派了一名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该公司安排无导游证人员提供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同条款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严禁安排无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否则将直接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06
案例六:导游私自承揽业务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徐州博物馆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导游在没有旅行社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当事人未接受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罚款及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综合 | 徐州市文广旅局提供
一审 | 梁玮钢 黄嘉仪
二审 | 王韬 王莹
三审 | 张慧 姜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