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站在什么立场审视,朱某某“撬地锁”的做法显然欠妥。
▲8月1日,有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图/上游新闻
文|冯海宁
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披露,8月1日,网上出现关于“湖南一公职人员因停车困难撬别人车位地锁”的报道。衡阳市发改委与祁东县对此反应迅速,立即组建联合调查组介入处理。最新通报指出,针对朱某某的不当举动及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纪律规矩予以严惩。
前阵子,“副处长霸占车位”一事闹得沸沸扬扬;眼下,又冒出公职人员“撬地锁”的插曲。这两桩事都扯上了“公职人员”和“停车位”这两个敏感标签,难免让人产生联想,进而引发围观。不过细究起来,两者在细节上差别不小。就拿这起“撬地锁”事件来说,起因错综复杂,这也使得后续的定性及处理结果更具看点。
官方通报交代得很清楚:朱某某身份双重,既是衡阳市发改委下属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又是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更关键的是,此前业委会曾就车位产权问题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摩擦,且业委会内部曾有“车位产权未定前任何人不得上锁”的规定。这就引出一个争议点:到底该以哪种身份来界定他的行为?
若仅从公职人员角度认定其行为失当,朱某某大概率不会服气,网友心中也会有疑虑。通报提到,朱某某是为了执行小区业委会的规定,才采取脚踹等手段拆除地锁。换言之,他是以业委会副主任的身份在行动,履行的是所谓的业委会职责。
但这并不意味着“撬地锁”就正当合理。执行规定自有相应的程序和方式,朱某某这般做法,更像是一时冲动下的鲁莽之举,甚至带有粗暴色彩。况且,业委会方面并未拿出证据证明这是职务行为。所以,撇开身份不谈,单看行为本身,朱某某“撬地锁”确实不妥。
早在2002年,原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就明确要求,公务员应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的行径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对于此事的处理路径其实很清晰:既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失职失德,依据党纪法规问责;也可以视作擅自“撬地锁”、故意损毁财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责。
退一步讲,哪怕涉事车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地锁设置本身有问题,也不该由朱某某搞这种“个人英雄主义”式的解决。
如果朱某某纯粹是因为自己停车受阻才去撬地锁,那性质就更恶劣了。支撑他这么做的底气,可能来自其公职人员身份带来的权力与人脉幻觉,也可能源于业委会副主任头衔赋予的错觉——自以为有职务和规定做“保护伞”,实则根本护不住他。从他那句“没想到闹这么大”来看,朱某某对自身身份、行为性质以及后果缺乏清醒认知,心存侥幸的成分居多。
如今,此事已曝光于媒体,两级政府也已联手调查,可以说,任何身份背景都无法再为他提供庇护。期待接下来的定性与处理,能让朱某某真正深刻反思,也让其他公职人员从中吸取教训。











